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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可能构成垄断?不是!

发布时间:2019-11-9 分类: 新闻资讯

8月1日下午,滴滴与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将收购优步中国品牌,并得到证实。滴滴将向优步投资10亿美元,优步将收购新公司20%的股权,合并后的新公司价值350亿美元。多份第三方数据报告显示,滴滴占据了80%以上的特价车市场份额,优步中国此前宣布拥有30%的特价车市场份额。现在两者结合起来,毫无疑问,中国的特种车市场将创造一个新的巨人。消息发布后,业界开始质疑这家新生的旅游巨头是否已经形成垄断?事实上,它不会。一。交易额不符合申报标准,交易不触发反垄断审批。对于收购后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滴滴的回答值得我们参考。”我们认为,滴滴和优步中国目前尚未实现盈利,优步中国上一财年的营业额也未达到报告标准。”。无独有偶,2015年初,滴滴和快地宣布合并后,一滴向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报告,两家公司合并涉嫌垄断,并建议有关部门禁止两家公司合并。但当时正是因为双方企业不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所以没有必要申报经营者集中。事实也证明,滴滴快的合并很快又掀起了一场新的战争,并没有与垄断相关的后续行动。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上一年度参加集中申报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且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至少超过4亿元的,反垄断声明是必需的。或者上一财年参与集中的所有运营商全球总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中国至少有两家运营商营业额超过4亿元,这也需要申报。根据目前公布的数据,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尚未达到批准标准:滴滴2015年在中国的净收入超过60亿元,超过了所有运营商在中国收入的应用标准20亿元;而优步2015年在中国的净收入不足4亿元元。根据优步中国2015年7月发布的财务报表,该公司2016年的净收入预计为2.56亿美元,但2015年为负。经营者集中度需要申报反垄断,这是并购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数据。显然,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不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腾讯财经称,由于特殊车型的特殊性,滴滴和优步涉及两个营业额数字。运营金额,即乘客支付的总费用和净收入,是滴滴和优步实际支付的乘客费用的一部分。据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介绍,滴滴和优步只是中介平台,不为司机付费。司机不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在考虑反垄断审批时,应当衡量公司的净收入,而不是营业额。”第二,特种车辆不仅是旅游市场的一个子市场,而且在中国的普及率还远远不够。优步中国合并后,涉嫌垄断的是双方的市场份额。在此之前,滴滴和优步声称,他们的市场份额分别超过80%和30%。他们的市场份额自然重叠了。合并后,滴滴和优步无疑占据了市场的绝对领先地位。但我们不能那样看。首先,汽车市场的战争并没有停止。此前,刘庆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特种车的普及率只有1%,而旧金山的普及率则达到了15%互联网特价车市场依然是一片蓝海,特价车市场上的其他玩家仍有巨大的机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双方形成垄断的又一证据。然而,Didi收购Uber中国后,专用车补贴大战结束,市场走向价格合理性和有序发展,这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事实上,滴滴和优步中国仍面临着来自神舟、一岛等竞争对手的挑战,这也决定了新公司不具备全程定价权。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更便宜的平台体验服务。更重要的是,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仅在网络汽车销售市场处于领先地位。旅游业领域较多,如汽车租赁、汽车售后、金融等,在横向和纵向都有很大的可扩展空间。所以现在谈论垄断可能还为时过早。整个旅游市场远没有稳定下来。滴滴收购优步后,这是市场上其他玩家的一个机会。就像优酷和土豆在视频领域的合并一样,他们并没有成功垄断市场,但由于移动视频的火爆,视频市场进入了爱奇艺、腾讯视频和合一集团的格局。三。这是一个创新者的时代。互联网服务长期没有垄断的概念。事实上,最有价值的教科书案例之一是,在著名的3Q大战中,最高法院对滴滴收购优步后是否形成垄断的判决。当时法院裁定,虽然被上诉人在个人电脑和移动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80%,但仅凭市场份额不清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被指垄断前后,越来越多的不同背景、不同技术的企业进入了即时通讯领域。这一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动态竞争和创新竞争的显著特征。中国大陆即时通讯领域的许多竞争对手都具备雄厚的资金和技术条件,足以冲击被上诉人的市场领先地位。有几个竞争者在市场上竞争,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和确定被上诉人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在垄断时代,它实际上早在封建时代就存在,在工业时代不断加强。垄断的背后是行政权力造成的一种资源分配不平衡。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以服务为基础的市场垄断与行政垄断有着很大的不同。《连线》杂志创办人凯文·凯利曾这样解释“互联网垄断”现象:“一般来说,用户对互联网垄断现象比较满意,而不是用户的垄断公司的竞争对手对此感到不满。而且,我认为这种网络的垄断是在自由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用户可以抱怨什么?他们得到的服务总是在改进。唯一抱怨的是竞争对手,而不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审查经营者集中度(合并是经营者集中度之一)时,不仅要考虑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但也要考虑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国民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这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考虑的。我们回顾过去互联网行业巨头的合并,对于是否涉嫌垄断,争议不在少数。在过去几次大型互联网巨头的并购中,滴滴快的并购在2015年2月,58家市场的并购在2015年4月,美团大众点评的并购在2015年10月,携程去哪儿的并购在2015年11月,我们看到这些并购被质疑为“垄断”,但反垄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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