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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收货未验货 发现损坏难索赔

发布时间:2015-10-6 分类: 新闻资讯

  现实中,不少人网购收货时,都没有开箱验货,殊不知这样存在极大风险。法官建议,即使相对于在线商家而言,消费者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积极及时地履行检验等义务,否则也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李琳

  去年4月3日,廖先生在京东公司网站提交订单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电脑包、鼠标垫、保护膜、无线鼠标共五件商品,合计付款5599元。当天,送货员就将上述商品送到了指定的收货地址。廖先生委托自己的大姨收货付款,但因送货员催促,大姨无暇当面验货。

  次日,廖先生返家后拆开商品包装,发现笔记本电脑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他于23时58分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货。但京东公司拒绝了廖先生的退货申请。

  去年4月6日,廖先生将笔记本电脑送到华硕产品服务中心检测。经查,产品故障为屏幕破裂,键盘模组后方凹陷,乃非正常损坏。

  廖先生多次向京东公司申请退还所购买的全部商品,京东公司予以妥协,于去年5月30日承诺退货,并于去年6月15日将货款全额退还廖先生。

  但廖先生依然不满。他认为,京东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欺诈。因此,廖先生将京东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货款三倍的损失,即16797元。

  法院:买家未及时验货 京东不构成欺诈

  针对廖先生的起诉理由,法院审理后分析认为,京东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中廖先生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法院相信廖先生系善意的购买人,但廖先生的善意不必然推导出京东方面的恶意和不诚信。即使因快递员不断催促,造成代收货的家人无法当场验货,廖先生也可在签收该货物后通过电话等方式指示家人对货物进行拆封检验。然而,廖先生直到收货后30个小时左右才对商品进行检验。由此可见,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廖先生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的。

  反观京东公司,法院认为,其对于廖先生所述的收货及验货过程,无法予以核实。京东认为如此明显的外观瑕疵,廖先生却在确认收货后30小时才提出,显然不合常理,并据此推断产品损坏系用户个人造成的也是合乎情理,并不存在故意推诿或欺诈的情形。而且,在廖先生多次投诉要求退货后,京东也同意为廖先生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廖先生还主张京东拒绝为他一并购买的无损坏的电脑包、鼠标等物品办理七天无条件退货,也构成欺诈。对此,法院认为,上述产品和笔记本电脑属礼包式销售,相对于主要货物笔记本电脑而言,消费者主张单独退还有关配件的,缺乏依据。京东公司拒绝退还单独配件并不存在欺诈恶意。

  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廖先生的诉讼请求。廖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家有及时验货义务 但商家也应退货

  广州中院商事庭的陈舒舒和张剑文两位法官指出,在该案中,商家约定,顾客在收货时务必仔细验货,如发现商品外包装或商品本身外观存在异常,需当场向配送人员指出,并拒收整个包裹,如在收货后发现外观异常,应在收货24小时内提交退换货申请,如超时未申请,将无法受理。

  从保护善意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即使消费者未能及时履行验货义务,但有充分善意的理由证明其对货物损坏并不存在过错,且及时向商家反映情况时,即使超过双方约定的检验时间,商家也应该履行退货的义务。

  消费

  小贴士

  快递送货上门后,让买家先签收后再验货,买家后来发现货物有瑕疵怎么办?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验货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家是有验货的义务的。詹礼愿说,网购的往往是小商品,一般情况下是只要签收就视为已经验收。否则,难以证明商品的缺陷是签收前造成的,还是签收后造成的。不过此时验货,主要是要求消费者查看商品的数量、型号、外观、色彩等是否有误。如果消费者无法确保自己有能力验货,应该要声明“签收仅仅是签收,不是验货”。

  快递将网购货物扔在保安处,未通知消费者,造成损失怎么办?

  詹礼愿说,快递员将货物扔在保安处,消费者没有签收,损失应该由快递方来承担。

  货物有肉眼发现不了的质量问题,用一段时间才出问题怎么办?

  一些家电等大型的机器、设备,其内在质量需要在操作使用才能发现有无问题。对这种内在质量的验货一般都是有约定的时间限制,有的是15天,有的为几个月,这些就按照约定来。律师建议,及时使用商品,及早发现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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